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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台內營字第1100813756號

修正「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


部  長 徐國勇


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三、本部受理代訓機構申請辦理專業技術課程講習之資格、期程、公告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資格:

1、國內大專校院設有公共工程相關科系,並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及辦理推廣教育訓練,具營建相關辦學經驗。

2、政府機關(構)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及辦理推廣教育訓練,具有營建相關辦學經驗。

3、財(社)團法人機構,具有營建相關學術背景,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具有營建相關辦學經驗。

(二)申請期程及公告:以三年為一期由本部辦理代訓機構公開遴選,於每期公告受理代訓機構申請相關規範及該期起迄日期,並得於每期期間視代訓機構辦理講習能量公告酌予增加遴選該期代訓機構。

(三)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受理期限研提計畫書送本部評選,本部得設審查小組,辦理代訓機構之審查事宜。

八、代訓機構應依講習對象類別,按講習時間先後編列梯次(期)辦理招生。

(一)代訓機構應置專責執行長、專責承辦人員及駐班人員,辦理培訓相關事宜。

(二)訓練場所應設置電腦設備、專屬教室及教學設施;該授課場所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並設置足夠之消防、避難逃生設施。

(三)代訓機構應依本部核定之授課地區辦理該期講習,並得依實際授課需求,於該期期間向本部申請增加授課地區,由本部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審查事宜。

(四)代訓機構每期辦理講習期間,自與本部簽約日至該期末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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