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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觀業字第1103003151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實施要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持續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旅行業,爰補貼其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以減輕營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貼對象:國內營業中(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成立)之合法旅行業。

(二)員工:於申請日仍在職之從業人員,已登錄在本局第二代旅行業管理系統,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達一個月以上者。

三、本要點補貼內容及期間:

(一)補貼內容: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以負責人及在職之員工數為計算基準,定額補貼每名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二)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四、補貼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總員工人數清冊,應含姓名、連絡電話及薪資等資料。

(三)最近一期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四)領據(附件二)。

(五)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七)第二代旅行業管理系統從業人員名單。

    曾依本要點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且員工人數無異動者,申請時僅上傳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即可。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並以網路方式申請為限。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二週內,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六、經審查依第四點所提送文件,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經審查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逾第五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十五日內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七、依本要點補貼對象不得有虛報、浮報、偽變造申請文件、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不得有解散、停業、經本局勒令停業、廢止執照、或有法定事由應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違反勞工法規且情節重大、重複領取其他機關之紓困補貼等情事。違反規定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及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

    補貼對象申請補貼時有前項情事或受撤銷、廢止執照、停業處分、或有法定事由應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八、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實施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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