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公競字第11014606781號
修正「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第三條
主任委員 李鎂
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公競字第10214604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公競字第1031460399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公競字第1031461223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至第5條、第9條至第13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公競字第1101460678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第 三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並定期清查。
三、依已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四、就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等事故,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於發現個人資料外洩後七十二小時內,填列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如附件)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於事後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五、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宣導或教育訓練。
本會接獲前項第四款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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