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二點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六、申請方式:於本部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申請單位應依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第四點所列相關表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九、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款項之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內容及收據,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支用單據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
(二)第二期款:依契約規定期程,於受補助團隊檢送期中(上半年一至六月)成果報告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含文字檔、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份、第二期款收據、收支清單,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支用單據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團隊進行簡報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考核執行狀況。
(三)期末成果審核:獲補助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受補助團隊需檢送期末(下半年七至十二月)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含文字檔、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份,送本部審核結案。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團隊對支用單據之留存,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部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4、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用單據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5、受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注意事項:
(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本部、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或本部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且同一申請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國家整體利益之行為。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三)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應無償授權本部作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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