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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農金字第1105064837號

修正「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九條。

附修正「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保險試辦地區為新竹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及宜蘭縣,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鄉(鎮、市、區)。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農民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投保香蕉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三、投保時其香蕉田間之植株存活率未達九成。

  四、香蕉田區種植密度不符合當地慣行栽培常態。

  五、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香蕉樹體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六、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第 十九 條  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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