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農金字第1105064837號
修正「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九條。
附修正「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保險試辦地區為新竹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及宜蘭縣,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鄉(鎮、市、區)。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農民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投保香蕉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三、投保時其香蕉田間之植株存活率未達九成。
四、香蕉田區種植密度不符合當地慣行栽培常態。
五、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香蕉樹體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六、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第 十九 條 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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