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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9404A號

修正「教育部處理違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處理違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處理違反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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