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補登)
鐵道秘字第11000221901號
訂定「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局 長 伍勝園
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 二 條 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二十樓國際會議廳場地及設備提供使用時,應依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基準表(如附表)繳納場地使用規費。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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