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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補登) 鐵道秘字第11000221901號

訂定「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局  長 伍勝園


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 二 條  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二十樓國際會議廳場地及設備提供使用時,應依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基準表(如附表)繳納場地使用規費。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附表(請參見PDF



交通部鐵道局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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