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二,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二
部 長 徐國勇
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六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費:補助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改善項目及各改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詳附件一。
(二)補助現勘審查費:
1、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件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2、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每件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依下列規定補助宣導推廣費:
1、施作可行性評估:至社區評估設置昇降設備施作可行性,每次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宣導說明會:經評估可設置昇降設備之案件,派員至社區舉辦說明會,提供民眾施作方案經費概估、施作建議、建築法規及補助政策之說明,每場次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3、協助整合社區共識及申請補助:深入社區輔導,協助整合社區共識及申請補助等相關事宜,申請補助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每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施作可行性評估、宣導說明會、協助整合社區共識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由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八、核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執行逾期、違約及其他罰款,應隨同結算賸餘款,依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部。
九、補助款之撥付方式,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規劃設計、工程施作費及現勘審查費: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工程完竣後,補助案件經書面及現場勘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附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工程合約書影本及施工前後照片、工程決算書(如附件五)等文件,向本部申請一次撥付。
(二)宣導推廣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撥付:發生契約權責後,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五十或完成期中審查時,檢附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之相關證明或期中報告書影本、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契約書摘要影本(契約書摘要應影附之內容至少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雙方簽署頁)等文件,向本部請撥發生權責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撥付: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百或完成期末審查後,檢附結案報告書影本、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契約書摘要影本等(契約書摘要應影附之內容至少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雙方簽署頁)等文件,向本部請撥發生權責總數之餘數補助款。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案件,應由申請人依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八條檢具相關申請文件(書表格式如附件六),經審查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後,核發補助核准函。申請人於工程完竣、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使用許可(使用執照或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後三個月內,檢附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文件(書表格式如附件七)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流程圖如附圖一)。
十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及執行管考工作,並按季填報辦理進度、實際支用補助經費情形,於次月五日前送本部備查(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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