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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臺教學(三)字第1100136857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具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強化輔導人力協助學生輔導心理工作,以健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薪資及年終獎金,除服務地區為離島地區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八萬元外,國立(市立)學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私立學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元,薪資及年終獎金不足部分或其他需用各類費用(如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值勤費、專業加給、其他津貼、督導費等),應由學校自籌款支應;其每校補助人數上限如下:

1、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最高補助三人。

2、學生人數一萬人以上,未滿二萬人者:最高補助五人。

3、學生人數二萬人以上者:最高補助七人為原則。

(二)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鐘點費,以學校所定支給標準給付,並以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離島地區一千一百元)為上限;每校補助上限如下:

1、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2、學生人數一萬人以上,未滿二萬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3、學生人數二萬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補助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實施計畫報本部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但本部另行指定收件期限者,從其指定。

(二)前款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專業輔導人力服務內容之規劃。

2、學生服務(轉介)流程。

3、專業增能、培訓及督導考評方式。

4、薪資福利規劃:薪資不得低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標準,並得配合政府調薪政策調整薪資。

5、預期效益。

6、經費編列:自籌經費應至少占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7、現有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名冊。

(三)各校所送實施計畫,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查,就計畫內容、學校現有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學校自籌經費比例等項目予以審核,擇優補助。

(四)各校得就專任或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同時申請,本部將視經費額度予以補助。

五、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計畫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補助經費不足)變更計畫。但因特殊需要、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六、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受補助學校應依計畫辦理,並公開徵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薪資標準、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權利義務事宜,均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支應學校原有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經費。

(三)受補助學校於年度結束核銷時,應檢附執行成效報告;本部於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學校執行情形。

(四)申請補助學校所送資料不實或未確實執行經費,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撤銷或廢止當年度已核定之補助,學校並應將已撥付之補助款全數退回本部,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專業輔導人力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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