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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臺教資(六)字第1100118619A號

訂定「教育部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教育及防災教育輔導小組(團)資深召集人服務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教育及防災教育輔導小組(團)資深召集人服務獎勵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教育及防災教育輔導小組(團)資深召集人服務獎勵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教育及災害防救(下稱防災)教育輔導小組(團)資深召集人長期致力推展環境教育、防災教育工作,有效提升學校執行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推動環境教育、防災教育業務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教育、防災教育輔導小組(團)資深召集人。

三、申請條件:

(一)擔任前點職務,自任職日起至獎勵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環境教育輔導小組(團)資深召集人應於獎勵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且證書至上開期日仍屬有效。

四、獎勵資格及獎項:

(一)連續年資滿四年者,頒發獎狀及銅獎獎座。

(二)連續或累積年資滿八年者,頒發獎狀及銀獎獎座。

(三)連續或累積年資滿十二年者,頒發獎狀及金獎獎座。

    連續或累積年資,以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之。

    第一項各款獎勵年資之獎項,同一人以獲頒獎勵一次為限。

    第一項資深召集人於任期內,應定期召開輔導小組(團)務會議。環境教育輔導小組(團)召集人應透過團務運作,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協助所屬學校指定人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並推展環境教育;防災教育輔導小組(團)召集人應透過團務運作,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辦理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第一項資深召集人有環境教育法或災害防救法所定罰則規定情形者,不得於裁罰處分作成之學年度獲頒獎勵。

 

五、審查作業:符合前點獎勵資格之資深召集人,應於獎勵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送申請資料表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提報本部,並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作業。

六、其他:

(一)本要點獎項以每二學年度辦理一次為原則,將另定獎勵學年度之獎勵實施計畫,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獲頒獎勵者並於環境教育、防災教育相關活動公開表揚。

(二)獲獎後經查對申請資料如有不實,或不符第三點申請條件、第四點獎勵資格者,本部得撤銷其獲獎資格,獲頒獎勵者並應繳回獎項。



教育部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教育及防災教育輔導小組(團)資深召集人服務獎勵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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