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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文源字第11020435181號

主  旨:預告訂定「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文化部。

二、訂定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

三、「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c.gov.tw)「文化法規/行政規則」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因本案未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等相關,且考量國內嚴峻疫情下儘早減輕現有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不動產之文化藝術事業及工作者相關租金負擔,爰予以公告周知三十日蒐集意見。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源司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三)電話:02-85126339

(四)傳真:02-8995660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永得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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