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觀宿字第1100601718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辦理主要接待非本國籍旅客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營運成本補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及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辦理主要接待非本國籍旅客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營運成本補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及附件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主要接待非本國籍旅客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營運成本補貼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依補貼對象於臺灣旅宿網填報之觀光旅館業營運月報或旅館業營運報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至十二月非本國籍住客人次達一千人次且占總住客人次百分之五十以上,及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貼:
(一)依觀光旅館業營運月報或旅館業營運報表,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任一月之客房住用率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衰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
(二)依向稽徵機關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申請日前一期之合計營業額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衰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
五、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依本要點申請補貼,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申請日前一期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四)切結書(附件二)。
(五)領據(附件三)。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其他經本局公告指定之文件。
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除依前項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申請日前一期及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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