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專科以上學校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六、申請認定作業:全年度皆得提出申請;學校應依相關格式填具補助申請書及擬訂計畫書(各一式十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申請書:
1、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學校簽署。
2、應檢附資料:
(1)住宅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影本。
(2)住宅所在之土地地籍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作為學生宿舍使用之證明。
(3)合法住宅認定相關文件,包括該出租住宅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
(4)結構安全、消防安全、機電設備安全及合法室內裝修(隔間)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結構安全應包括確認未租賃之樓層是否有構造改變導致前述安全堪虞之相關佐證。
(5)經公證租賃契約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且學校應用印。
(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租賃範圍(包括住址、門牌號碼)。
2、學校向所有權人租賃期間及興辦學生社會住宅期間。
3、興辦床位數。
4、實際學生總人數與學生註冊率及推估情形說明。
5、實際學生宿舍需求與供給及推估情形說明。
6、興辦學生社會住宅之財務規劃。
7、應提供弱勢學生住宿及租金優惠規劃,對象應包括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家庭學生、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8、提供一年級新生入住規劃。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輔導小組辦理審查作業,依學校所提補助申請書及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擇優予以核定補助案件、補助額度及補助期間。
(二)審查重點:
1、學校財務、招生與學生宿舍供給及需求情形。
2、學校投入興辦學生社會住宅之財務規劃。
3、依租賃學生社會住宅現況與條件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意機能,營造學生宿舍成為年輕世代學生學習空間規劃。
4、學生社會住宅地點鄰近學校規劃。
5、應提供學校宿舍滿足一年級新生入住規劃。
6、學校規劃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八、經費請撥原則:學校向所有權人租賃期間及興辦學生社會住宅期間,皆在三年以上,且當學期出租率達八成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請撥經費:
(一)每學期每一空床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但經審查輔導小組審查認定有因地區差異或其他因素而有提高補助額度之必要者,得以每一空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二)每學期至多補助各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總床數百分之十。
(三)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補助經費依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總床位數量核予分級補助:
(四)計算公式:核撥經費=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床數*每床補助經費*(1+申請學校租賃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總床位數量加成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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