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農授漁字第1101337001號

修正「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防疫措施」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防疫措施」第七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防疫措施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邊境嚴管措施期間,暫緩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入境者,FOC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應遵行下列管理措施:

(一) FOC漁船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須依「我國人投資經營外籍漁船(FOC)僱用非本國籍船員進港入境三日內採檢離境處理措施」(以下簡稱三日採檢離境措施)(附件3)進行PCR核酸檢測後搭機離境,不得於我國境內滯留。

(二) FOC漁船申請進港活動項目為維修者,應先在商港管制區內完成航政、關稅、移民、防疫、檢疫等檢查,船上全部之非本國籍船員應離船依前款規定之三日採檢離境處措施進行PCR核酸檢測後搭機離境,不得於我國境內滯留。FOC漁船於非本國籍船員全部離船後,並依前點第二款規定進行船舶整體環境清潔消毒,始得移泊至修造船廠維修期間不受前點第一款之限制。

    邊境嚴管措施實施前已進港之FOC漁船,其非本國籍船員已完成居家檢疫程序欲搭機離境者,由該船經營者或其委任之船務代理檢具該等船員護照影本及居家檢疫單等文件向本會申請,由本會通報相關單位協助辦理搭機離境事宜。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防疫措施第七點附件(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