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農防字第1101505792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七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七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旨揭修正後內容不影響屠宰衛生安全管理業務,且可以立即避免已運離屠宰場之屠體重新運入其他屠宰場,為儘速保障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採取較短公告期間確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3343-2076。
(四)傳真:02-2304-575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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