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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農防字第1101505792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七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七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旨揭修正後內容不影響屠宰衛生安全管理業務,且可以立即避免已運離屠宰場之屠體重新運入其他屠宰場,為儘速保障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採取較短公告期間確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3343-2076。

(四)傳真:02-2304-575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七點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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