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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
部 長 陳時中
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