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主 旨:廢止「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防疫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廢止「第一類漁港垂釣區防疫管理措施」。
主任委員 陳吉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