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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農防字第1101472725A號

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六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清除豬瘟應使用之疫苗為兔化豬瘟組織培養疫苗或豬瘟E2基因改造次單位疫苗(以下簡稱豬瘟疫苗)。

第 八 條  豬瘟疫苗之用法用量,應依標籤仿單之記載行之。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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