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農防字第1101472725A號
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六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清除豬瘟應使用之疫苗為兔化豬瘟組織培養疫苗或豬瘟E2基因改造次單位疫苗(以下簡稱豬瘟疫苗)。
第 八 條 豬瘟疫苗之用法用量,應依標籤仿單之記載行之。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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