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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農糧字第1101070740號

主  旨:訂定「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

一、本補助方式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額度為驗證機構收費金額之三分之二。

三、通過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申請本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上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當年度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應填寫「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補助費請領清冊」(如附件),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地址所在地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提出申請:

(一)發票正本,如遺失或供其他用途無法出具正本者,應檢附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二)收費明細。

(三)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補助費請領清冊,申請人亦得於本會農糧署「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系統」填寫後上傳。

    第一項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通過者,應函請當年度指定撥款單位依下列撥款作業期程辦理撥款:

(一)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申請之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完成核撥補助款項。

(二)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申請之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完成核撥補助款項。

六、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暫時停止驗證者,於恢復前,不得申請本補助。

    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撤銷其驗證者,本會應撤銷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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