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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臺教師(二)字第1100148752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4條第3項。

三、「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本辦法此次修正內容,係關於原住民公費生修習原住民民族教育培育課程,核心課程內涵之調整與學分數之調降,且設有過渡條款,修正內容不具爭議性,對修正前已入學之原住民公費生亦無影響,為期於111學年度適用,爰縮短預告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02)7736-5536。

(四)傳真:(02)2397-691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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