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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農防字第1101472829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第四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臺北市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32220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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