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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路運計字第1100113177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兌換振興三倍券作業費用補貼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件,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兌換振興五倍券作業費用補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兌換振興五倍券作業費用補貼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件。


局  長 許鉦漳


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兌換振興五倍券作業費用補貼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件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稱本局)為利各縣市計程車或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或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民間機構、團體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將收取之振興五倍券車資兌換為現金,特訂定本要點。

五、受補貼對象協助兌換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九、受理機關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十日止。



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個人計程車行兌換振興五倍券作業費用補貼要點第八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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