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院授主基作字第1100201581A號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
院 長 蘇貞昌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輔導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輔導會、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防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代表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至第八條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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