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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航安字第1102012419號

訂定「交通部航港局海事中心監控AIS搜救發送器等設備發送之警示訊息作業流程」,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航港局海事中心監控AIS搜救發送器等設備發送之警示訊息作業流程」


局  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海事中心監控AIS搜救發送器等設備發送之警示訊息作業流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航安字第1102012419號令訂定

一、為使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海事中心針對智慧航安資訊平臺系統顯示AIS搜救發送器等設備發送MMSI前三碼為九七○(AIS-SART)、九七二(AIS Man Overboard)及九七四(EPIRB-AIS)警示訊息之應處,有相關作業流程得依循,以有效追蹤該設備使用者及查證該遇險訊息正確性,特訂定本流程。

二、本局海事中心於執行智慧航安資訊平臺系統監控作業,出現前點之警示訊息者,應就該等警示訊息進行查證,及辦理下列相關事項:

(一)透過初步觀察,先排除有下列特性之警示訊息:

1、為測試性質(test)。

2、警示訊息發送位置為陸地或非我國搜救責任區。

3、距初次接收警示訊息已逾十分鐘,未再收到第二次警示訊息。

(二)警示訊息發送位置為港區內,應通報各港VTS中心及權管單位查證及應處,並配合監控;其為港區外,依附件流程圖辦理。

(三)觀察該警示訊息發送位置是否與附近船舶連動或重疊,有鎖定疑似目標船舶者,應查詢相關通聯資料以聯繫該船船舶所有人、船務代理人或船長詢問狀況,或請基隆海岸電臺協助呼叫該船瞭解狀況,未能依此方式確定目標船舶者,應進行船舶軌跡回溯。

(四)針對附近海域進行船舶軌跡回溯,以鎖定可疑目標船舶,該海域於系統未顯示船舶軌跡,應請基隆海岸電臺協助針對該海域呼叫,以進一步確認訊息來源,並請該電臺及漁業署透過漁業電臺呼叫該警示訊息發送位置附近商船、漁船協助搜尋與查證。

(五)洽詢臺北任務管制中心(以下簡稱MCC)、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搜中心)釐清該警示訊息發送位置附近有無通報案件。

(六)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進行查證後,該船舶回復無誤觸情形,而該警示訊息發送位置仍與該船舶連動或重疊,則視為非遇險事件,並予以排除。

三、完成前點規定查證事項後,仍未能尋獲可疑目標船舶,應即將該警示訊息相關資訊通報海巡署、國搜中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相關單位,並持續監控該警示訊息直至訊號消失,監控過程發現有新情資出現,應隨時通報更新。

四、經確認該案件非船舶所有人、船務代理或船長誤觸設備發送警示訊息,而係發生其他情事及狀況,應依本局海事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後續資料彙整及通報事宜。

五、相關案件處置過程應通報至「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並載於每月所報之工作日誌。



交通部航港局海事中心監控AIS搜救發送器等設備發送之警示訊息作業流程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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