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七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合格標誌之標明方式如下:
(一)甲式標誌用於未剝皮或已剝皮之家畜屠體,使用時應於未剝皮之合格家畜屠體兩側肩胛至臀部,各蓋兩行甲式標誌(乳豬各蓋一行甲式標誌);已剝皮之合格家畜屠體則應於明顯部位蓋上甲式標誌,並均應力求標誌清晰。乙式標誌使用於已剝皮之屠體或乳豬。
(二)屠宰場於領得丙式及丁式標誌後,應依下列規定黏貼於當日屠宰或當日屠宰並分切之家禽產品包裝,且該包裝應以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食品包裝材料製作,大小由屠宰場依需求自行訂製。每一家禽產品包裝僅能黏貼一張丙式標誌,未依規定黏貼丙式標誌者,不得運離屠宰或分切場所:
1、袋狀包裝:
(1)丙式標誌應貼於袋狀包裝材料明顯處。
(2)裝袋後應以機器封口、丁式標誌束口或以其他方式束口。
(3)丙式標誌騎縫黏貼於袋口與袋身疊合處,則不須封口或束口。
2、真空包裝:
(1)丙式標誌應貼於真空包裝材料明顯處。
(2)裝袋封裝後應能使產品完全密封。
3、保麗龍盤盛載並以保鮮膜包裝:丙式標誌應貼在保鮮膜明顯處。
4、紙箱包裝:產品應於紙箱盛裝後,將丙式標誌騎縫黏貼於紙箱包裝束帶處或開口密合處,或將丙式標誌直接環繞黏貼於包裝束帶上。
5、業務用舖籃袋包裝(葡萄籃):丙式標誌應騎縫黏貼於舖籃袋袋口包覆處或舖籃袋袋口內折與葡萄籃接合處,其黏貼方式應使拆封後無法重複使用丙式標誌。
6、易清洗消毒及不會滲漏之容器盛裝肉品:丙式標誌應騎縫黏貼於容器與其封蓋接合處。
7、以棧板或置物架裝載供後續分切或包裝而暫存於冷凍(藏)庫:得以塑膠膜作臨時性包覆,丙式標誌應貼於塑膠膜明顯處。
8、其他包裝丙式標誌之標明方式,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三)同一屠宰場貼有丙式標誌之家禽產品如需改包裝,或分切改包裝,屠宰場應按規定程序報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核對後,依前款規定黏貼丙式標誌,惟其換貼丙式標誌者,仍應以同批改包裝最初之屠宰日期標明之。
(四)屠宰場使用戊式標誌,應於當日屠宰之家禽屠體頸部、翅部或腿部,擇一部位環繞黏貼,並應力求牢固不易脫落,每一家禽屠體僅能黏貼一張戊式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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