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交航(一)字第11098002232號
主 旨:預告修正「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 修正依據:船員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三、 「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考量本次修正係配合船員法之修正,將歧視性意涵用語「殘廢」修正為「失能」,尚無爭議性,且有儘速實施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公告日期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電話:02-8978-2644
(四)傳真:02-2701-849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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