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原民教字第11000666141號

修正「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實驗學校申請籌備及實驗階段計畫書應有完整課程架構圖,國民小學至少規劃及實施每年級每週八節以上或每年級每週合計總節數四十八節以上民族教育課程,國民中學以上至少規劃及實施每年級每週八節以上或每年級每週合計總節數二十四節以上民族教育課程。

    前項規定自一百一十學年度起實施。

七、本要點補助額度,於籌備階段,每校補助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整,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於實驗階段,每校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補助期限最長為十二年。

    前項補助每校班級超過六班者,每增加一班,得另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整。

    前二項補助總額,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