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49048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第七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補助成效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學校、地方政府、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報本署備查。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應明列活動經費來源)或成果績效不彰者,本署得列為下年度補助之參考依據。
(三)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原訂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經費繳回本署。
(四)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受補助單位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本署得列為下年度補助之參考依據。
(五)地方政府應將前學年度辦理情形檢討彙整,作為本署審查補助及考核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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