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台內營字第1100817205號
修正「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禁止於許可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攤架或流動兜售、販賣貨物。
五、禁止未經許可放置貨櫃及其他類似構造物。
六、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風帆等遊憩活動。
九、禁止投射高空光束、施放天燈。
十五、墾丁國家公園園區為颱風警報警戒區域時,岸際、海域及園區景觀遊憩據點(如附表),全面禁止活動;其他時間,岸際、海域遊憩活動,禁止行為如下:
(一)持續浪高一公尺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游泳、踏浪戲水等活動。
(二)持續浪高一點五公尺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非動力浮具下水活動、浮潛、岸潛及船潛等潛水活動。
(三)持續浪高二公尺以上,並於水上摩托車航道出入口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水上摩托車及其拖行載具等活動。
(四)平均風力五級或陣風達七級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除衝浪活動外,禁止各項非動力浮具下水活動。
十八、禁止於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合法露營場以外之地區從事露營、烤肉、生火、野炊等活動或以休閒露營車及車體活動房屋等類似構造物進行露營、住宿行為。
十九、禁止未經許可於公告劃定之生態旅遊地內進行營利性旅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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