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臺教師(二)字第1100158638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六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六點附件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服務計畫經本部審核通過後,申請大學應於本部核定文到一週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服務計畫確實執行。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可;因可歸責於申請大學之因素而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全額繳回。
(二)經費核結作業:申請大學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連同成果報告報本部辦理核結。
(三)其他: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之相關規定,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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