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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7891A號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三條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者專家:四人至七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三、業界代表:一人至四人。

  四、工會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六、青少年團體代表:一人。

  七、學校代表:三人至七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九、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十、勞工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審議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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