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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航員字第1101910916A號

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委託船員訓練專業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船員專業訓練設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委託船員訓練專業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船員專業訓練設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

 

局  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委託船員訓練專業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船員專業訓練設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交通部航港局110年5月3日航員字第1101910279A號令訂定

交通部航港局110年12月10日航員字第1101910916A號令修定

二、本局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船員各項專業訓練設備之新購及更新辦理程序:

(一)專業機構應於本局函告期限內提送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並依設備項目分別提報計畫書,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作業。

(二)計畫書經本局之審查小組完成審查,並經本局核定,專業機構應據以辦理本局核定之設備項目。

四、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小組之組成: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船員組組長兼任;委員三至五人,由本局業務單位、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組成五人以上之審查小組。

(二)專業機構遞件申請後,由本局船員組進行初步審查,確認各項資料無誤後,擬訂審查意見提送審查小組審查。

(三)審查小組會議之召開時,審查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審查,必要時得要求專業機構到場說明或辦理現場會勘。

(四)審查小組會議之審查項目及配分比如附件二,計畫書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列為優先審查計畫。審查小組針對優先審查計畫,依據審查原則及當年度預算金額擇定委託計畫,擇定之委託計畫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五)本局針對審查小組會議擇定之計畫,予以經費之核定。

六、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經費核撥原則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次檢據覈實報銷,惟機關得視訓練設備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調整相關撥付原則。

 

(二)專業機構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計畫原則應於當年度十月底前執行完畢,並於計畫結束之日後一個月內,送本局辦理核銷結案,如有特殊情況經本局同意核准延長,則依核准期間辦理。

(四)若需跨年度辦理應於工作計畫書內敘明,本局得一次核定,並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交通部航港局委託船員訓練專業機構代辦新購或更新船員專業訓練設備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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