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管字第1101861596號
修正「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
局 長 趙興華
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散落物由本局協助處理者,處理費以處理時間及封閉車道數予以計算。
(一)處理時間以事故處理小組抵達現場開始布設交維起計,至散落物排除開放車道通行。
(二)車道數計算以散落物及當事車輛占用車道為準,如因處理散落物作業須另再增加封閉之車道,不收取費用。
(三)每車道每30分鐘收費3,000元,每逾30分鐘加收3,000元,收費級距如下表,處理時間及車道數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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