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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客會產字第11066007232號

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楊長鎮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客庄產業創新加值,並與觀光相結合,以提升客庄社區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項目:

(一)產業培力類:

1、客庄產業之調查研究、人才培育、研習,及有助帶動返鄉創(就)業機會等計畫。

2、客庄地方產業之品牌發展、創意研發及包裝設計等計畫。

(二)行銷推廣類:

1、客庄產業之行銷、通路開發等計畫。

2、推廣客庄小旅行或觀光旅遊發展等計畫。

四、補助原則:

(一)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

(三)民間團體辦理產業推廣活動,除特殊情形外,以在地團體為宜。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之百分之八十,並不得補助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亦不得將此部分支出列入該計畫總經費內,且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四)本會得就計畫支出經費項目,擇特定項目補助。

(五)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計畫,有助於提升客庄社區經濟及擴大青年參與者,得列為優先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或本會通知受理期限開始前始得提案申請。

 

(二)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將七份計畫書連同一份電子檔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彙送本會。

(三)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檢具五份書面資料及一份電子檔,連同該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送請本會審查。

(四)不符補助項目類型、未依本點規定申請或逾期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五)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限期請申請單位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六)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八、審查考量項目:

(一)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創新性及可行性。

(二)對客家產業與地方社區經濟發展之貢獻。

(三)對地方產業品牌打造之貢獻。

(四)對提升客庄觀光能量之貢獻。

(五)對擴大青年參與客家產業、推動族群主流化、性別平等及消費者保護之綜合效益。

(六)結合在地相關團體辦理情形。

十、撥款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依下列補助金額級距一次或分期撥付:

1、本會補助金額一百萬元以下者,一次撥付:

  本會審查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向本會申請核備。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及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向本會申請一次撥付。

2、本會補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

   本會審查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向本會申請核備。核備後再併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及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向本會申請撥付;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按計畫核定金額計算撥付,若涉採購發包者,請併檢附採購案契約書,按採購發包金額撥付,採購發包金額高於計畫核定金額者,以計畫核定金額計算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七十):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第二期補助款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向本會申請撥付。

(二)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不分類別,依下列補助金額級距一次或分期撥付:

1、本會補助金額一百萬元以下者,一次撥付: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收據、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本會補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及切結書,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第二期補助款收據、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會補助款入庫後,應即轉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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