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農牧字第1100043532號
主 旨:公告指定鵪鶉為家禽及飼養鵪鶉達五百隻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畜牧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指定鵪鶉為家禽。
二、依本會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農牧字第一○四○○四二五五四A號公告修正之「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第一點規定,飼養家禽(含鵪鶉)達五百隻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三、本公告生效日前已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鵪鶉飼養場所,其飼養規模達五百隻以上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畜牧場登記。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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