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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農牧字第1100043532號

主  旨:公告指定鵪鶉為家禽及飼養鵪鶉達五百隻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畜牧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指定鵪鶉為家禽。

二、依本會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農牧字第一○四○○四二五五四A號公告修正之「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第一點規定,飼養家禽(含鵪鶉)達五百隻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三、本公告生效日前已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鵪鶉飼養場所,其飼養規模達五百隻以上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畜牧場登記。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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