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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衛授家字第1100860170號

修正「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一條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八 條  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之老人福利機構,得優先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列為丙等以下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

  前項評鑑成績列為丙等以下,經限期改善者,本部應於限期改善期間屆滿後複評;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福利業務,並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理。

第 十一 條  (刪除)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一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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