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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健保審字第1100036610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署  長 李伯璋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第三部 牙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伍、牙周病

十、依91014C支付標準附註規定,基本處置新增併同91003C(應詳載如部分象限缺牙等之特殊狀況),91003C符合以下狀況方能併報91014C:

(一)局部缺牙致某象限無牙(須詳載缺牙象限)。

(二)因張口困難或疲勞等特殊情況致使需全口分次執行局部牙結石清除者(須詳載特殊情況)。(111/1/1)

十一、申報91089C,病歷應詳載病史及相關佐證資料(如血糖值或糖化血色素等檢驗數據及日期或用藥紀錄)隨病歷留存以供審查。(111/1/1)

陸、口腔外科

十三、申報92097C後應以藥物控制或其他保守性治療一個月後,複診時始得申報92098C為原則。(111/1/1)

十四、申報92161B唾液腺摘取術(每部位):須臨床徵象疑似乾燥症(Sicca syndrome)或唾液腺腫瘤(Salivary gland tumor)。適用口腔、唇部、口咽部、大唾液腺等部位疑似唾液腺腫瘤或淋巴癌等疾患,不包括唾液滯留病變之處置,如:黏液囊腫(Mucocele)、蛤蟆腫(Ranula)等)。(111/1/1)

 

第四部 中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十八、慢性病開藥七天以下比例過高者應加強審查。(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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