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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臺教學(五)字第1100159353A號

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人身受到侵害(身體受到傷害)。

4、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二)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三)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四)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如附件一。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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