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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補登) 國規委會字第1100294327號

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國防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國防部編制表」

 

部  長 邱國正

 

國防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部設下列司、室:

  一、戰略規劃司,分四處辦事。

  二、資源規劃司,分三處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四處辦事。

  四、整合評估司,分三處辦事。

  五、總督察長室,分四處辦事。

  六、國防採購室,分五處辦事。

  七、政務辦公室,分五處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主計室。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法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及於處、室下設二十三科辦事。

第 十 條  (刪除)

第 十五 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年度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審、執行及考核。

  二、本部各項經費原始憑證之審核及預算支用之簽證;會計簿籍之登載及會計報告之編報。

  三、本部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

  四、本部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劃、管控及執行;公務歲計及會計事務之執行。

  五、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本部服務事業)會計事務之審查及核轉。

  六、本部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之查核。

  八、本部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會計事務之執行。

  九、本部不動產物品與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及移轉會計事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十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國防部編制表(請參見PDF



國防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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