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補登) 國規委會字第1100294327號
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國防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國防部編制表」
部 長 邱國正
國防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部設下列司、室:
一、戰略規劃司,分四處辦事。
二、資源規劃司,分三處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四處辦事。
四、整合評估司,分三處辦事。
五、總督察長室,分四處辦事。
六、國防採購室,分五處辦事。
七、政務辦公室,分五處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主計室。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法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及於處、室下設二十三科辦事。
第 十 條 (刪除)
第 十五 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年度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審、執行及考核。
二、本部各項經費原始憑證之審核及預算支用之簽證;會計簿籍之登載及會計報告之編報。
三、本部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
四、本部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劃、管控及執行;公務歲計及會計事務之執行。
五、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本部服務事業)會計事務之審查及核轉。
六、本部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之查核。
八、本部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會計事務之執行。
九、本部不動產物品與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及移轉會計事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十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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