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應依線上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資料及上傳本點第四款所列相關表件;為進行核對,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正本寄至本局完成申請程序,逾期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三)各類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表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申請表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財團或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證明。
(3)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第一類申請者所屬藝人(含歌手、樂團、團體)之身分證明文件,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為個人者,並繳交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為樂團者,應繳交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其有外籍團員者,並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6)切結書(如附件四)。
(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如附件五)。
2、應上傳企畫書電子檔,並應以A4直式橫書。
(1)企畫書內容應含項目如附件二,其中經費預估表格式可參考附件三(上述相關格式皆可自行設計調整)。
(2)與參與計畫之表演者及其他相關單位合作之合作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3、可檢附參與計畫表演者之音樂作品(例如影音出版品、Demo帶)。
4、第四款各目文件、資料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5、預估重要成果指標規劃:應規劃量化或質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以作為結案之考核項目,同時並應說明衡量指標之計算方式(例如:國外買家或策展人數、參與人數、媒體露出管道、報導則數、影片點擊數、銷售成績、票房統計、整體營收分析及其它經濟效益)。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支用內容及支用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所訂執行期程相符。
(三)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應經會計師簽證且無保留意見(會計師查核報告應註明補助款、自籌款、收入金額及比率)。
2、獲補助者對支用單據之留存,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稅捐機關法規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捐)助經費結報之支用單據可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4、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5、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四)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五)獲補助者應依本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補助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於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
(六)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局監督。
(七)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參與本補助之企畫案及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獲補助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獲補助者應擔保依本案所執行之所有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例如MV等)均應標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者自本補助契約簽訂日起至本局核撥第二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獲補助企畫案成效或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補助案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十一)履約期間倘遇有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
(十二)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三)本局或外部機關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者支用單據時,得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七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三款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
(三)違反前點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九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四)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部機關查核作業而有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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