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通傳內容字第11048037950號
修正「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及「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及「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
主任委員 陳耀祥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會為審查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為一年。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會為審查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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