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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通傳內容字第11048037950號

修正「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及「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及「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


主任委員 陳耀祥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會為審查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為一年。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會為審查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為一年。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及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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