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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通傳內容字第11048038001號

修正「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及「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及「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


主任委員 陳耀祥


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本會為辦理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得設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審查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本要點修正施行後,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得為一年,審查諮詢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前項審查諮詢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本會為辦理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得設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審查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本要點修正施行後,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得為一年,審查諮詢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前項審查諮詢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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