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通傳內容字第11048038001號
修正「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及「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及「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
主任委員 陳耀祥
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本會為辦理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得設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審查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本要點修正施行後,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得為一年,審查諮詢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前項審查諮詢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本會為辦理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得設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審查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本要點修正施行後,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得為一年,審查諮詢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前項審查諮詢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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