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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00047973A號

修正「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一點

 

代理署長 林騰蛟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八、審核作業

(一)體育署得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就書面資料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三)未符合本原則規定者,不予補助。

(四)已有相關補助規定之項目(例如體育班、體適能),不再重複補助。

(五)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九、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各項經費應依核定補助項目專款專用。

(二)各項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附件四)辦理核結。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時程,體育署得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十一、附則

(一)體育署得優予補助下列事項:

1、花東、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申請計畫。

2、因應運動團隊安置輔導。

3、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練,得專案予以核定補助。

 

(二)申請出國比賽者,依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辦理。已依該辦法獲補助之學校,同一年度不得申請補助國外移地訓練。

(三)申請單位同一年度辦理相同性質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經費項目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核定後,如有變動者應於事前報體育署核定。

2、更改活動日期、地點者,應事前通知體育署。

3、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4、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而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6、受補助購置體育器材設備者,應編製財產卡,並將「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購置」字樣張貼於器材設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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