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勞職授字第11002061511號
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十三點
部 長 許銘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作業,落實訓練單位分級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教育訓練,指訓練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十三、認可訓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者,應於十五日前一併檢附本部認可之文件,依訓練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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