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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法令字第11004536590號 國法人權字第1100287488號

修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二條,名稱並修正為「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附修正「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二條


部  長 蔡清祥

部  長 邱國正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稱借調機關)為辦理案件,需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者,應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辦理。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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