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十一點及第七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十一點及第七點附件三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類別、項目及原則:
(一)網路(線上)學習類,其補助項目:開設線上華語課程或華師培訓課程之華師鐘點費與自編教材、網頁設計、資料庫維護及文宣印製等費用等。
(二)國際學術研討交流類,其補助項目:
1、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會議所需外部場地費、講座鐘點費及印刷費等。
2、國外具國際聲望及學術地位之學者專家受邀來臺擔任講座之來回機票款、在臺期間國內旅運費及膳宿費等。
3、應邀參與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擔任專題講座或論文發表之國內華語文學者專家之往返機票款、參加國際性組織之註冊費等。
(三)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產業類:
1、補助項目:
(1)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據點:依當地法令規定於海外目標地區設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當地開班授課收費,其開拓及經營所需費用。
(2)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開拓海外需求及行銷推廣華語相關產品或服務,如推廣師資、教材(包括線上)、課程(包括線上)、測驗、認證等所需費用。
(3)推廣外國人士來臺學習華語: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參加師資培訓、研習華語或線上學習課程等所需費用。
2、補助原則:以海外使用者付費為目標,依海外華語需求籌組團隊,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包括產、官、學、民等成員之整合服務。
(四)策略專案類:針對產業輸出潛力高之海外目標地區,辦理符合我國華語文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例如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等,補助規定如下:
1、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
(1)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至二十人在臺培訓二週為原則,以具對臺推動華語教學交流具潛力華語教師(在當地華語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者),近三年內未獲本部相關補助者優先。
(2)補助項目:酌予補助成員在臺研習期間所需費用,每人每天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以二週為原則;機票款及保險費不予補助。
(3)補助原則: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國內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2、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
(1)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由外國正規學制之各級主流學校籌組學生團(包括隨團教師一至二名),來臺至我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文中心進行華語及文化研習。
(2)補助項目:
①每人每週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補助以二週至四週為原則。
②每週研習華語課程(不包括文化參訪)五天,至少十五小時。
(3)補助原則: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國內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3、海外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國內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應邀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其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往返機票款、講座鐘點費、當地膳宿費、交通費。但如邀請之外國學校亦提供國內學者相關酬勞,以不得重複支領為原則。
4、其他策略專案:符合我國華語文教育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依各計畫相關項目補助所需費用。
六、補助基準:
(一)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目之所需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設備及投資費、雜支;其中人事費計畫人數依實際需要編列,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設備及投資費則限本部重點推動專案或政策相關計畫得編列補助;另各項目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為原則,本部另得考量海外物價水平及計畫需求調整編列及補助基準。
(二)各類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為配合國際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類別得優先補助,並得提高補助比率或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十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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