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交航字第1100037122號
修正「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
部 長 王國材
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危險性或有害性,指船員從事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船員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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