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農授漁字第1101349091A號
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第九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二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行銷活動
(一)受理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
(二)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業)團體、漁民(業)團體、消費地批發魚市場(簡稱魚市場)。
(三)獎勵條件:
1、行銷品項為漁產品。
2、獎勵金額:
(1)鄉(鎮、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2)直轄市或縣、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六十萬元。
(3)電子商務推展或專案性展售活動:依據行銷活動、宣傳等相關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四)執行方法:獎勵對象研提具體可行計畫,送本會漁業署審查,審查通過後,應依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核定本辦理。
(五)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六)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九、國產冷凍優質漁產品禮盒
(一)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及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二)獎勵對象:農民(業)團體、漁民(業)團體及魚市場。
(三)獎勵條件:
1、漁產品禮盒售價一千元以上。
2、禮盒內漁產品品項三種以上,且均為國產冷凍漁產品。
3、獎勵金額:
(1)平常性禮盒:每盒二百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2)專案性禮盒:依據所提專案計畫核實獎勵。
(四)執行方法:符合獎勵條件者,應檢附一百十年三月五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間推出禮盒之內容物證明及銷售證明,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五)執行期限:一百十年三月五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六)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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