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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衛部心字第1101762863號

修正「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十條。

附修正「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十條


部  長 陳時中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 二十 條  牙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第十三條第一項各該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發布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

  一、至申請日止,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且曾在教學醫院擔任各該牙醫專科臨床教學工作三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二、至申請日止,擔任各該牙醫專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三年內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三、各該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發布生效日前,已領有各該牙醫專科醫學會所發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二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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