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健保承字第1100030776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
署 長 李伯璋
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健保署就符合補助條件之投保單位,以「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符合辦理健保業務補助條件清冊」,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留存投保單位之一百零八年度(含)以前補助款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者,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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